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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打杂为主要任务的护卫舰。
上述四种,尽管任务不一样,但都是属于远洋类战舰。
此外还有用于近海防御性作战,突出防御性能和火力的近海战列舰、近海、内湖巡逻的巡逻舰。
还有用于内河、湖泊作战的内河炮舰。
最后则是非战斗用途的补给舰、运兵舰、医疗舰、工程舰、修理舰等等。
其中部分舰种可能会跨度比较大,则是简单再按照大小和火力进行区分一二三等。
比如战列舰,大楚帝国海军的眼界比较高,直接把一等战列舰的标准定在了一百门火炮以上。
哪怕是三等战列舰,也要求达到六十四门舰炮。
低于这个数字的就不列入战列舰范围里。
还有巡洋舰,一等巡洋舰需要搭载四十门火炮以上,二等巡洋舰需要搭载三十门火炮以上。
侦察舰,一等侦察舰为二十门火炮以上,二等侦察舰为十门火炮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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